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97,訴,2986,2008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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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986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丙○○(總經理)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保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9 月26日勞訴字第0970020879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要件。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97年12月1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12 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林樹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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