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98,停,115,2009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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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停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莉莉
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惠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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