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98,訴,987,200911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87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北縣樹林市公所間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對於民國98年10月22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987 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李 玉 卿
法 官 林 妙 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 逸 萱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