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98,再,26,2009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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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再字第2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違章建築事件,對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98年2 月26日98年度裁字第513 號、98年2 月26日98年度裁字第514 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違章建築事件,對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98年2 月26日98年度裁字第513 號、98年2 月26日98年度裁字第514 號裁定聲請再審。

經查最高行政法院上2 確定裁定均係以不合法為由,駁回聲請人再審之聲請,其有無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再審事由,涉該2 裁定再審不合法之認定是否正當,仍屬最高行政法院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5年8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是聲請人現向本院聲請再審,為管轄錯誤,應裁定移轉管轄。

至於聲請人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9 至14款規定,對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584 號確定裁定再審部分,另行裁定駁回。

附予說明。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法 官 鄭小康
法 官 王碧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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