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98,簡,27,2009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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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簡字第27號
原 告 和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間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之規定(該規定於96年6月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96年7月4日總統公布,並於96年8月15日起施行),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 官 許麗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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