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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5號
抗 告 人 禮吉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對於民國98年3 月6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00205 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進 田
法 官 鄭 小 康
法 官 王 碧 芳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 倩 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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