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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9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行政院衛生署桃園療養院
代 表 人 乙○○(院長)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
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之女謝馥芸在被告處住院治療,因被告所屬醫師醫療疏失致死,被告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經向被告提出國家賠償請求,竟遭拒絕,因而請求判決被告賠償新台幣580 萬元。
經查原告請求國家賠償,依國家賠償法第10 至12 條規定,應循協議、民事訴訟程序以為救濟。
是其起訴應向民事法院為之,行政法院並無受理訴訟之權限。
應依前述規定,將本件移送於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法 官 鄭小康
法 官 王碧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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