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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停字第20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 律師
廖國欽 律師
陳怡秀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3款前段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又聲請人本件聲請,未另提出委任狀,亦有欠缺,應並請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洪遠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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