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99,聲,11,2010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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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間因違反漁港法事件,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與相對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間,因違反漁港法事件,經相對人以民國(下同)98年9月11日農授漁字第0981310668號處分書裁罰新台幣(下同)3 萬元,經提起訴願,遭行政院以院臺訴字第0980099161號訴願決定書駁回訴願,聲請人不服而對相對人提起行政訴訟;

又因聲請人住所在南投縣且違規之地點在台中縣,為此請求移轉至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云云。

二、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即原告因違反漁港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並向本院聲請移轉管轄,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行政院之公務所均設在臺北市,依首開法條之規定,本院有管轄權,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於法尚有未合,不能准許。

三、本件聲請人違規行為地雖在台中縣,惟並非是因不動產之公權利或法律關係涉訟,核與行政訴訟法第15條規定不合,本不能據此推認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有管轄權。

又本件並無管轄區域境界不明之情事,本院亦無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之事由,且由本院審判亦無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之特殊事由,是亦無依行政訴訟法第16條指定管轄事由,併予敘明。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洪遠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德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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