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99,訴,1448,20101124,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48號
原 告 吳志力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 律師
複代理人 林世勛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陳冠伶(主任)
訴訟代理人 李慶宏
楊玲慧
陳韋碩
參 加 人 劉重義
劉益安
劉益全
劉益峰
劉寶雲
劉少威
劉映妤

上列當事人間戶政事件,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本院99年度訴字
第144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代表人欄所載「蕭銀城」,應更正為「陳冠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清光
法 官 程怡怡
法 官 洪遠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德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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