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TPCM,102,台重覆,2,2013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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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重審決定書 一○二年度台重覆字第二號
聲請重審人 李雪子
上列聲請重審人因過失致死案件,請求刑事補償,對於本庭中華
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確定決定(一○一年度台覆字第五三號),聲請重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 文

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按對於確定決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重審事由得聲請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

故如對覆審確定決定聲明不服,應視為重審之聲請。

本件聲請重審人即補償請求人李雪子(下稱聲請人)對於本庭一○一年度台覆字第五三號確定決定駁回其覆審之聲請,提出「異議書」,表示不服,揆之上開說明,應視為聲請重審,合先敘明。

又聲請重審,應依刑事補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以書狀敘述聲請重審之理由,表明原確定決定有如何合於同法第二十一條所列各款情形之具體情事,及附具原確定決定之繕本及證據,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否則,其聲請重審程式即不合法,受理重審機關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以決定駁回之。

經查聲請人於所提書狀,並未依上開規定具體敘述聲請重審之理由及附具證據,僅泛稱:刑事補償聲請之正常運作管道,疑遭濫用公權力封鎖,聲請人拒絕接受「決定書」內容,黨、政、軍等集體傷害聲請人及其親友云云。

經核其聲請重審程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爰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楊 鼎 章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吳 三 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二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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