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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決定書 一○四年度台覆字第二七號
聲請覆審人 姜文傑
上列聲請覆審人因匪諜案件,請求刑事補償,不服台灣桃園地方
法院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十日重審決定(一○四年度刑補重字第一號),聲請覆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 文
覆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按聲請重審,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確定決定之繕本及證據,向原確定決定機關為之。
又受理重審機關認為無重審理由,或逾聲請期限,或聲請程式不合法者,應以決定駁回之。
刑事補償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而所謂敘述聲請重審之理由,須就原確定決定有何合於同法第二十一條所列各款情形,為具體陳述,始克相當。
本件聲請覆審人姜文傑(下稱聲請人)對於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一○○年度刑補字第三號確定決定,聲請重審,其提出之書狀,僅指摘桃園地院上開決定所為認定不當,惟未提出該決定之繕本,及敘明該決定有如何合於法定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並附具證據,其聲請程式自不合法。
桃園地院駁回聲請人重審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誤。
聲請覆審意旨,並未具體指摘原決定有何違法或不當情形,僅泛稱原決定違法云云,指摘原決定不當,為無理由。
爰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楊 鼎 章
法官 李 伯 道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林 英 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七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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