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TPCM,105,台重覆,18,20160929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重審決定書 一○五年度台重覆字第一八號
聲請重審人 陳正麒
上列聲請重審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請求刑事補償,

對於本庭中華民國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確定決定(一○四年度
台重覆字第一一號),聲請重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 文
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按不利於補償請求人之決定確定後,須有刑事補償法第二十一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且足以影響原決定之結果者,原補償請求人始得向原確定決定機關聲請重審。
又聲請重審,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確定決定之繕本及證據,向原確定決定機關為之。
受理重審機關認為聲請重審程式不合法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所謂敘述聲請重審之理由,須就原確定決定有何合於同法第二十一條所列各款情形為具體陳述,始克相當,否則其程式即有欠缺。
又刑事補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決定機關就確定事實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之規定而言。
本件聲請重審人對於本庭一○四年度台重覆字第一一號確定決定(下稱原確定決定)聲請重審,核其聲請狀內之陳述,僅說明其對於前程序確定決定不服之理由,就原確定決定究竟有何合於聲請重審之具體事由,並未敘明。
依上說明,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爰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彭 幸 鳴
法官 林 大 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 月 十一 日
V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