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TPCM,105,台重覆,23,2016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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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重審決定書 一○五年度台重覆字第二三號
聲請重審人 周應龍
上列聲請重審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請求刑事補

償,對於本庭中華民國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確定決定(一○四
年度台覆字第一號),聲請重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 文
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按聲請重審,應於決定確定之日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其聲請之事由發生或知悉在確定之後者,上開不變期間自知悉時起算,刑事補償法第二十二條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本庭一○四年度台覆字第一號決定於民國一○四年三月三日送達於本件聲請重審人周應龍(下稱聲請人),則聲請重審之不變期間自翌(四)日起算,於同年四月二日屆滿;
聲請人於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聲請重審,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重審之聲請顯非合法。
爰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彭 幸 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一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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