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TPCM,105,台重覆,8,2016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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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重審決定書 一○五年度台重覆字第八號
聲請重審人 王朝安
上列聲請重審人因叛亂案件,請求刑事補償,對於本庭中華民國
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確定決定(一○四年度台重覆字第七號),聲請重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 文

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按不利於補償請求人之決定確定後,須有刑事補償法第二十一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且足以影響原決定之結果者,原補償請求人始得向原確定決定機關聲請重審。

又聲請重審,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確定決定之繕本及證據,向原確定決定機關為之。

受理重審機關認為聲請重審程式不合法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所謂敘述聲請重審之理由,須就原確定決定有何合於同法第二十一條所列各款情形為具體陳述,始克相當,否則其程式即有欠缺。

查本庭一○四年度台重覆字第七號確定決定(下稱原確定決定)係以聲請人對於本庭一○三年度台重覆字第二一號確定決定(下稱前程序確定決定)聲請重審,其聲請程式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

聲請人對之聲請重審,僅說明其對於前程序確定決定不服之理由,就原確定決定究竟有何合於法定重審之具體事由,並未敘明。

依上說明,其聲請程式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爰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王 居 財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彭 幸 鳴
法官 林 大 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六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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