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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重審決定書 一○五年度台重覆字第九號
聲請重審人 王朝安
上列聲請重審人因叛亂案件,請求刑事補償,對於本庭中華民國
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確定決定(一○四年度台重覆字第八號),聲請重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 文
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補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不利於補償請求人之決定確定後,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足以影響原決定之結果者,始得聲請重審。
又聲請重審,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確定決定之繕本及證據,向原確定決定機關為之,受理重審機關認為聲請重審程式不合法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亦分有明文。
而所謂敘述聲請重審之理由,須具體陳述原確定決定有何合於同法第二十一條各款所列情形,始屬相當。
查聲請重審人王朝安(下稱聲請人)前對本庭一○三年度台重覆字第二五號確定決定(下稱前程序確定決定)聲請重審,經本庭一○四年度台重覆字第八號確定決定(下稱原確定決定)以其程式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
聲請人對原確定決定聲請重審,僅泛言該決定違反法例,或說明其對於前程序確定決定不服之理由,至原確定決定有何合於刑事補償法第二十一條所列各款之具體事由,則未敘明,其聲請重審程式顯非合法。
爰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王 居 財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彭 幸 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六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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