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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決定書 一○六年度台覆字第一二號
聲請覆審人 李東錦
上列聲請覆審人因過失傷害案件,請求刑事補償,不服台灣高等
法院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決定(一○五年度刑補字第一三號),聲請覆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 文
覆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按對於刑事補償之決定,應以請求人聲明事項為其範圍,倘就聲明事項已為全部准許之決定,自無許請求人對之聲請覆審之理。
請求人就其未聲明之事項,不能以決定機關漏未裁判為理由主張不服。
本件聲請覆審人(下稱聲請人)向原決定機關請求刑事補償,已於請求狀內載明:「請求退還原先已執行繳交罰金新台幣一萬元整」等語,並經原決定全數准如所請,聲請人即未受不利益決定,自無對之聲請覆審之餘地。
從而其覆審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爰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李 錦 樑
法官 梁 玉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七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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