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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重審決定書 一○六年度台重覆字第六號
聲請重審人 王朝安
上列聲請重審人因叛亂案件,請求刑事補償,對於本庭中華民國
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確定決定(一○五年度台重覆字第九號),聲請重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 文
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按不利於補償請求人之決定確定後,須有刑事補償法第二十一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且足以影響原決定之結果者,原補償請求人始得向原確定決定機關聲請重審;
又聲請重審,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確定決定之繕本及證據,向原確定決定機關為之;
受理重審機關認為聲請重審程式不合法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所謂敘述聲請重審之理由,須就原確定決定有何合於同法第二十一條所列各款情形為具體陳述,始克相當,否則其程式即有欠缺。
本件聲請重審人即補償請求人王朝安(下稱聲請重審人)對於本庭一○五年度台重覆字第九號確定決定(下稱原確定決定)聲請重審,核其聲請狀內僅泛言:本庭先前駁回其刑事補償之聲請,所憑警總之證明書,已證明係屬不實,依刑事補償法第二十一條等規定,應補償聲請重審人云云,乃在說明其對於前程序確定決定不服之理由,就原確定決定究竟有何合於聲請重審之具體事由,並未敘明。
依上說明,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爰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李 錦 樑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吳 信 銘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六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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