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TPCM,107,台覆,9,2018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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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決定書 107年度台覆字第9號
聲請覆審人 吳瑞泰
上列聲請覆審人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罪案件,請求刑事補償,不
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決定(106年度刑補字第19號),聲請覆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 文

覆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按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為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4款所明定。

倘有欠缺,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依同法第16條規定,應以決定駁回之。

查聲請覆審人吳瑞泰(下稱聲請人)向原決定機關請求刑事補償,於所提出之刑事聲請補償狀內,並未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原決定機關於民國106年8月22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8 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

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原決定因而駁回其請求,經核於法並無違誤。

聲請覆審意旨徒執檢察官濫用司法權等與原決定論斷無關之事由,指摘原決定不當,求予撤銷,非有理由。

爰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吳 燦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劉 靜 嫻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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