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TPCM,107,台重覆,2,2018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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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重審決定書 107年度台重覆字第2號
聲請重審人 方志明
上列聲請重審人因逃亡案件,請求刑事補償,對於中華民國 106
年4月26日本庭確定決定(106年度台覆字第11號),聲請重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 文

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按對於確定決定聲請重審,依刑事補償法第23條規定,應以書狀敘述聲請重審之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所謂敘述聲請重審之理由,必須指明原確定決定有何合於同法第21條各款所定法定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

否則,其聲請重審之程式即不合法,依同法第24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以決定駁回之。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庭106年度台覆字第11 號確定決定聲請重審,依其重審書狀之記載,無非說明其對於前程序確定決定不服之理由,而未據敘明法定重審事由及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程式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爰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吳 燦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吳 謀 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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