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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決定書
112年度台覆字第41號
聲請覆審人王俊權
上列聲請覆審人因家暴殺人未遂案件,請求刑事補償,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決定(112年度刑補字第1號),聲請覆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
覆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受理之案件,於不受理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而請求國家補償者,應於不受理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內,向管轄機關為之;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認為補償之請求,已逾請求期間者,應以決定駁回之。此觀刑事補償法第2條第2款至第5款、第13條、第17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覆審人即補償請求人(下稱聲請人)王俊權因家暴殺人未遂案件,經屏東地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60號判決公訴不受理,並經高雄高分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094號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於民國107年12月25日確定在案。聲請人應於上開判決確定日起2年內提出刑事補償之請求,其遲至112年2月7日始具狀為本件請求,顯已逾期。原決定機關傳喚聲請人陳述意見後,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誤。聲請覆審意旨以承辦上開案件之檢察官及法院未告知得請求刑事補償云云,指摘原決定不當,求予撤銷,非有理由,應予駁回。爰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112 年8 月23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高孟焄
法 官 沈揚仁
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盧彥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柳秋月
中 華 民 國112 年8 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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