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TPCM,112,台重覆,1,2023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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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重審決定書
112年度台重覆字第1號
聲請重審人羅德有 


上列聲請重審人因詐欺案件,請求刑事補償,對於本庭中華民國
111年3月3日確定決定(111年度台重覆字第3號),聲請重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
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按對於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所為聲請重審不合法予以駁回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37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重審人羅德有對於本庭111年度台重覆字第3號駁回其聲請重審不合法之確定決定,聲明不服,依上說明,即非合法,應予駁回。爰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吳 燦
 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沈揚仁
 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張競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彭于瑛
中  華  民  國112 年3 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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