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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重審決定書
112年度台重覆字第10號
聲請重審人耿漢生
上列聲請重審人因傷害等案件,請求刑事補償,對於本庭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駁回其重審聲請之確定決定(111年度台重覆字第13號),聲請重審,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
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重審,應依刑事補償法第23條、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31條第3款規定,表明聲請重審之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聲請重審之理由,必須指明確定決定有如何合於法定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聲請重審之理由。如未表明聲請重審之理由,受理重審機關無庸命其補正。
二、本件聲請重審人耿漢生對本庭111年度台重覆字第13號確定決定(下稱原確定決定)聲請重審,其聲請意旨僅泛稱:本庭先前駁回其重審之聲請,有已受請求事項未依法作成決定之當然違背法令,自有刑事補償法第21條第1款所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重審事由等語,惟就原確定決定究有如何合於刑事補償法第21條第1款規定之具體情事,並未載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爰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112 年6 月28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高孟焄
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沈揚仁
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林恆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柳秋月
中 華 民 國112 年6 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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