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TPCM,112,台重覆,11,2023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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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重審決定書
 112年度台重覆字第11號
聲請重審人耿漢生 



上列聲請重審人因傷害等案件,請求刑事補償,對於本庭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駁回其重審聲請之確定決定(111年度台重覆字第14號),聲請重審,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
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按不利於補償請求人之決定確定後,須有刑事補償法第21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且足以影響原決定之結果者,原補償請求人始得向原確定決定機關聲請重審。又聲請重審,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確定決定之繕本及證據,向原確定決定機關為之。受理重審機關認為聲請重審程式不合法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21條、第23條及第2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上開所謂敘述聲請重審之理由,須就原確定決定有何合於同法第21條所列各款情形為具體陳述,始克相當,否則其程式即有欠缺。查本庭111年度台重覆字第14號確定決定(下稱原確定決定)係以聲請重審人耿漢生對於本庭110年度台覆字第86號確定決定聲請重審,其聲請程式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聲請重審人對之聲請重審,就原確定決定究竟有何合於法定重審之具體事由,且足以影響原確定決定之結果,並未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程式自不合法,應予駁回。爰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112 年6 月28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高孟焄
 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沈揚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彭于瑛
中  華  民  國112 年6 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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