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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重審決定書
113年度台重覆字第1號
聲請重審人尤如文
上列聲請重審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請求刑事補償,對於本庭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駁回其重審聲請之確定決定(112年度台重覆字第6號),聲請重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
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不利於補償請求人之決定確定後,須有刑事補償法第21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且足以影響原決定之結果者,原補償請求人始得向原確定決定機關聲請重審。又聲請重審,應依刑事補償法第23條、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31條第3款規定,表明聲請重審之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敘述聲請重審之理由,須就原確定決定有何合於刑事補償法第21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為具體陳述,始克相當,否則其程式即有欠缺。
二、本庭112年度台重覆字第6號確定決定(下稱原確定決定)係以聲請重審人(下稱聲請人)尤如文對於本庭111年度台覆字第67號確定決定聲請重審,其聲請程式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聲請人對之聲請重審,就原確定決定究有何合於法定重審之具體事由,且足以影響原確定決定之結果,並未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程式自不合法,應予駁回。爰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高孟焄
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陳靜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彭于瑛
中 華 民 國113 年1 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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