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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重審決定書
113年度台重覆字第13號
聲請重審人周應龍
上列聲請重審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請求刑事補償,對於本庭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確定決定(104年度台覆字第1號),聲請重審,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
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重審,應於決定確定之日起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其聲請之事由發生或知悉在確定之後者,上開不變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決定確定後已逾5年者,不得聲請。又受理重審機關認為逾聲請期限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22條、第2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重審人(下稱聲請人)周應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本法庭104年度台覆字第1號確定決定聲請重審。經查,上揭確定決定於民國104年3月3日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在案可稽。聲請人於112年11月28日聲請本件重審,已逾30日法定期間,距離原確定決定亦逾5年,依上開規定,其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爰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113 年8 月27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高孟焄
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林靜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宮瑩
中 華 民 國113 年8 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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