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重審決定書
113年度台重覆字第8號
聲請重審人耿漢生
上列聲請重審人因傷害等案件,請求刑事補償,對於本庭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確定決定(112年度台重覆字第13號),聲請重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
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不利於補償請求人之決定確定後,須有刑事補償法第21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且足以影響原決定之結果者,原補償請求人始得向原確定決定機關聲請重審。又聲請重審,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確定決定之繕本及證據,向原確定決定機關為之。刑事補償法第21條第1項及第23條分別規定甚明。所謂敘述聲請重審之理由,必須就原確定決定究有如何合於法定重審事由為具體陳述,始屬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符合上開聲請重審之規定要件,依同法第24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以決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重審人(下稱聲請人)耿漢生對本庭112年度台重覆字第13號確定決定(下稱原確定決定,係以聲請不合法予以駁回)聲請重審,其聲請意旨雖略稱: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依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所核發之執行指揮書,使其入監服拘役120日之執行,非屬依法律執行,原決定機關亦未依刑事補償法第27條規定將決定登載於受害人所在地報紙,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等語,惟並未敘明原確定決定究有如何符合法定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113 年2 月26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高孟焄
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林靜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彭于瑛
中 華 民 國113 年2 月27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