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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 八十五年度台覆字第三一號
聲請覆議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
賠償聲請人 甲○○○
右聲請覆議人因甲○○○煙毒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廿六日決定(八十五年度賠字第六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 文
原決定撤銷。
理 由按以非常上訴程序判決無罪確定前,曾受刑之執行,聲請冤獄賠償,應附具無罪判決之正本,冤獄賠償法第六條第四款定有明文,本件賠償聲請人甲○○○以其煙毒案件,已經非常上訴發回更審後改判諭知無罪確定,因曾受刑之執行一百零二日,聲請冤獄賠償,但未附具無罪判決之正本,自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原決定法院復未依規定定期命為補正,逕從實體上准予賠償新台幣三十萬六千元,即有違誤,應認聲請覆議為有理由,將原決定予以撤銷,爰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王 甲 乙
委員 范 秉 閣
委員 施 文 仁
委員 莊 登 照
委員 劉 延 村
委員 林 永 茂
委員 李 璋 鵬
委員 楊 隆 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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