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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 八十六年度台覆字第一二號
聲請覆議人 甲○○
右聲請覆議人因叛亂等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
年一月十一日決定(八十六年度賠字第一一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 文
原決定撤銷。
理 由按依冤獄賠償法第一條第二項之規定,以不依刑事訴訟法令之覊押為由,請求國家賠償者,由所屬地方法院管轄,同法第四條第一項但書定有明文。
至所稱所屬地方法院,包括執行覊押之機關所在地或該受害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等地方法院在內(辦理冤獄賠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五項參照)。
本件聲請覆議人以其曾受違法覊押為由,依冤獄賠償法第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向原決定法院聲請冤獄賠償;
因聲請覆議人係居住於台北市○○○路○段八十八巷十二號六樓,有原決定法院之送達證書可稽,揆諸首揭說明,原決定法院非無管轄權,其竟以非屬管轄法院而遽予駁回,自有違誤。
聲請覆議意旨指摘原決定不當,為有理由,爰為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 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葛 義 才
委員 林 奇 福
委員 董 明 霈
委員 劉 福 來
委員 池 啟 明
委員 顏 南 全
委員 陳 淑 敏
委員 邵 燕 玲
委員 蔡 清 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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