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TPCM,89,台覆,173,1998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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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 八十九年度台覆字第一七三號
聲請覆議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
賠償聲請人 甲○○
右賠償聲請人因叛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聲請覆議人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決定(八十九年度賠字第三六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 文

原決定准予賠償超過新台幣壹佰陸拾柒萬元部分撤銷。

右開撤銷部分甲○○之聲請駁回。

理 由本件原決定略以:賠償聲請人甲○○參加叛亂組織,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至民國五十四年六月七日屆滿,未被釋放,自同年六月八日起至五十五年六月七日仍在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新生訓導處「執行」,係有罪判決執行完畢後,未經依法釋放之情形,依法得請求國家賠償。

甲○○未經依法釋放之日數為三百三十六日。

酌情以每日新台幣(下同)五千元計算,共准予賠償一百六十八萬元。

惟查上開未依法釋放之日數應為三百三十四日,原決定誤為三百三十六日,多算二日,自有違誤。

覆議意旨執以指摘,洵有理由。

爰將准予賠償多計之二日部分之決定撤銷(即超過一百六十七萬部分),並駁回甲○○此部分之請求。

爰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林 明 德
委員 莊 來 成
委員 朱 錦 娟
委員 呂 潮 澤
委員 劉 福 聲
委員 許 澍 林
委員 賴 忠 星
委員 陳 世 淙
委員 李 慧 兒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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