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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 九十年度台覆字第二五九-一號
聲請覆議人 甲○○
右聲請覆議人因叛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本會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所為之
決定,有應更正部分,本會決定如左:
主 文
本會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九十年度台覆字第二五九號決定書案由欄第二行所記載之原決定機關案號:(八十九年度賠字第七號),應更正為:(九十年度賠字第七號)。
理 由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同理,亦應為冤獄賠償之案件所準用。
本件上開決定書案由欄第二行關於原決定機關之案號記載為(八十九年度賠字第七號)顯係誤載,應更正為(九十年度賠字第七號),爰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吳 啟 賓
委員 吳 正 一
委員 吳 昆 仁
委員 王 居 財
委員 張 清 埤
委員 陳 重 瑜
委員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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