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 九十年度台覆字第三七-一號
聲請覆議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
賠償聲請人 甲 ○ ○
陳 憲 政
盧陳惠凰
陳 憲 仁
劉陳惠子
林陳惠美
陳 惠 智
陳 憲 國
陳 憲 平
右賠償聲請人因陳故叛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事件,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本
會決定(九十年度台覆字第三七號),有應更正之處,本會決定如左:
主 文
本會原決定當事人欄內關於賠償聲請人陳憲仁之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吳 啟 賓
委員 吳 正 一
委員 吳 昆 仁
委員 王 居 財
委員 張 清 埤
委員 陳 重 瑜
委員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