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TPCM,90,台覆,423,200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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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 九十年度台覆字第四二三號
聲請覆議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
賠償聲請人 甲○○
陳友增
右賠償聲請人因其兄陳友霖叛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聲請覆議人不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決定(八十九年度賠更字第一一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 文

原決定撤銷。

理 由本件聲請賠償略以:賠償聲請人(下稱聲請人)之胞兄陳友霖原籍福建省連江縣東岱鎮人,於民國四十六年一月十八日與堂兄陳祥德及同鄉好友孫鳴康等八人深夜駕船共同投奔自由,抵達馬祖南竿鄉,並設籍該處。

詎於四十七年九月突遭拘捕,監禁在調查局馬祖調查站拘留所內,以匪諜罪嫌日夜受審,嗣於四十八年五月再押解至台灣被關在國防部情部局監禁,後又移至松山招待所(看守所),迄五十年三月二十二日始獲釋放,計蒙受九百十日之冤獄。

陳友霖已於七十六年五月十五日死亡,聲請人為其繼承人,爰請求准予國家賠償等語。

原決定以:聲請人雖未提出相關文書,經向國防部軍法局、軍事情報局、法務部調查局,及該局馬祖調查等各單位查詢,亦均查覆無陳友霖經羈押、裁判之資料。

惟證人陳祥德證稱:四十七年九月某天晚上,有人把我帶走到鐵板村,在那裡被打了七天七夜,之後送到情報隊,關在山洞內,四十八年五月我和堂哥陳友霖一起送到台灣台北,直到五十年三月才被釋放,他們說我和陳友霖是匪諜等語,證人孫鳴康證稱:四十八年六、七月間,我被關在軍人監獄,陳友霖、陳祥德也被關在國防部情報局的看守所,後來他們再送到松山看守所(即南所)等語,參以法務部調查局馬祖調查站函送四十七年八月編製之「馬祖守備區指揮部政務委員會現有投奔自由義民名冊」上記載陳友霖、其母陳謝金木、陳祥德,及聲請人於四十六年二月由匪區連江乘船逃出鐵幕等字;

且陳祥德以與本件聲請相同原由,申請冤獄賠償,業經原決定機關審理結果,准予賠償其受不當羈押九百十日之損害新台幣(下同)三百六十四萬元;

又福建省連江縣戶籍登記簿謄本上記載陳友霖全戶於四十九年七月四日遷出行蹤不明,台北市戶籍登記簿謄本記載陳友霖於五十年三月二十二日憑台灣省入境證副本入字第五○-三○五八一號申報遷入台北市○○街一二四巷二五九弄三二一號等各節,足證聲請人所稱其兄陳友霖遭羈押之事實,應屬真實,其以陳友霖於戒嚴時期因涉叛亂罪嫌,經治安機關逮捕,以罪嫌不足准予釋放前受羈押,聲請冤獄賠償,為有理由。

自四十七年九月十五日起算,計至五十年三月二十二日,陳友霖共受羈押九百二十二日,聲請人減按九百十日計算,審酌陳友霖之職業、身分、地位、所受損害等情狀,認以每日賠償四千元為相當,應准予賠償三百六十四萬元。

惟查:原決定機關經向國防部軍法局、軍事情報局、法務部調查局,及該局馬祖調查等各單位查詢,均無陳友霖被拘押之資料,此與法務部調查局八十八年十月十二日函稱陳祥德曾因叛亂遭該局偵辦之情形(見原決定機關八十八年度賠字第五一號決定書),自不相同,故不得以陳祥德已獲准賠償,即認聲請人亦應獲賠。

又福建省連江縣及台北市戶籍登記簿謄本,係記載陳友霖全戶於四十九年七月四日遷出行蹤不明,至五十年三月二十二日憑台灣省入境證副本入字第五○-三○五八一號申報遷入台北市○○街一二四巷二五九弄三二一號,既非記載自四十七年九月起行蹤不明,且非陳友霖個人之特別記事,戶內之其餘人員並無被羈押情事,自不足作為陳友霖被羈押之證據。

再者,卷附馬祖守備區指揮部政務委員會現有投奔自由義民名冊,僅記載義民投奔自由之經過及現況,與陳友霖有無被拘押,全然無關,要不得依該名冊認陳友霖有被押之事實;

惟上開名冊記載:陳友霖任馬祖中學工友等語(見原決定機關賠字卷第十八頁),則陳友霖究竟有無於四十七年九月十五日因涉嫌叛亂案件被非法羈押,非不得向該校查明。

乃原決定機關未予調查,遽憑證人陳祥德、孫鳴康之證言,及陳祥德已獲准賠償,暨上開戶籍謄本與義民名冊之記載,即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而准予賠償,尚嫌速斷。

聲請覆議意旨,指摘原決定不當,非無理由。

爰為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吳 啟 賓
委員 吳 正 一
委員 吳 昆 仁
委員 王 居 財
委員 張 清 埤
委員 陳 重 瑜
委員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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