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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 九十三年度台覆字第六七號
聲請覆議人 甲 ○ 男 民
右聲請覆議人因叛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
八月二十九日決定(九十二年度賠字第五一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 文
原決定應予維持。
理 由本件聲請覆議人即賠償聲請人甲○(下稱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五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遭台中市警察局以「莫須有」之罪名,強行拘捕移送前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職業訓導第一總隊羈押長達二年之久,爰請求冤獄賠償等語。
原決定以:一事不再理原則,於冤獄賠償程序亦應類推適用;
聲請人就同一事實,曾於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向原決定機關聲請冤獄賠償,經原決定機關認其主張為不可採即其聲請為無理由,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以八十九年度賠字第一四號決定書,駁回其聲請確定在案,聲請人重複再為聲請,實有違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應認其聲請為不合法而予駁回。
經核於法並無違誤。
聲請覆議意旨指摘原決定不當,求予撤銷,為無理由,爰為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吳 啟 賓
委員 林 奇 福
委員 陳 炳 煌
委員 黃 義 豐
委員 蕭 仰 歸
委員 孫 增 同
委員 吳 三 龍
委員 林 開 任
委員 高 孟 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四 日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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