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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覆審決定書 九十七年度台覆字第一九五號
聲請覆審人 甲○○
上列聲請覆審人因結夥搶劫案件,請求冤獄賠償,不服國防部北
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決定(九十七年賠更字第00一號),聲請覆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 文
覆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本件聲請覆審人即賠償請求人甲○○(下稱聲請人)請求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七十九年服兵役期間,遭人誣陷涉犯強盜案件,經陸軍總司令部軍事檢察官羈押數月,該案件嗣經軍事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爰依冤獄賠償法規定,請求以每日新台幣(下同)五千元折算一日賠償云云。
原決定意旨略以:查聲請人因涉嫌結夥搶劫案件,經陸軍總司令部軍事檢察官於七十八年十二年十八日羈押,迄七十九年二月十四日具保停止羈押釋放,共計羈押六十九日,該案嗣經軍事檢察官認聲請人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陸軍總司令部七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檢字第0九九八號押票回證、七十九年二月十四日被保人甲○○保證書及七十九年然處字第0六號不起訴處分書各乙份在卷可稽,足認聲請人於不起訴處分確定前受羈押六十九日。
且聲請人受羈押核無冤獄賠償法第二條各款所列不得請求賠償之情形,聲請人依同法第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請求國家賠償,自屬有據。
經審酌聲請人之素行、職業、身分、地位、羈押期間、聲請人因此所受財產上損失及精神上之痛苦等一切情狀,認以三千五百元折算一日為適當,共計應准予賠償二十四萬一千五百元,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聲請覆審意旨略以:聲請人於羈押期間遭人毆打,家人、朋友亦因聲請人被羈押而受到許多精神上、金錢上之損害,聲請人原已論及婚嫁之女友,亦因而解除婚約,原決定未審酌聲請人上開痛苦情狀,僅以每日三千五百元折算賠償,似有未足,應以每日五千元折算為適當云云。
查原決定本其裁量權綜合審酌聲請人之素行、職業、身分、地位、羈押期間、聲請人因此所受財產上損失及精神上之痛苦等一切情狀,認以每日三千五百元賠償為適當,合計准予賠償二十四萬一千五百元,駁回聲請人其餘之請求,於法核無違誤。
聲請覆審意旨,指摘原決定不當,求予撤銷,改按每日五千元計算損害,為無理由。
爰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楊 仁 壽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吳 謀 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九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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