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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覆審決定書 九十八年度台覆字第三七五號
聲請覆審人 甲○○
上列聲請覆審人因叛亂案件,請求冤獄賠償,不服國防部南部地
方軍事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一日決定(九十八年賠字第九六號),聲請覆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 文
覆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按聲請覆審,應於決定書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決定機關,向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為之,冤獄賠償法第十五條定有明文。
又冤獄賠償事件審理規則第十八條規定,原決定機關認為聲請覆審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聲請覆審權已經喪失者,應以決定駁回之。
本件原決定機關九十八年賠字第三號決定書係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日送達聲請覆審人,有卷附郵務送達證書足據,聲請覆審之期間自決定書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六日,算至九十八年二月十六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以其次日代之)止,即告屆滿。
乃聲請覆審人遲至九十八年三月二日始提出聲請覆審狀,顯逾上開不變期間,原決定機關因認其聲請覆審為不合法,以決定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洵無違誤。
聲請覆審意旨,指摘原決定不當,求予撤銷,非有理由。
爰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楊 仁 壽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東 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十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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