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TPCM,98,台重覆,42,2009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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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重審決定書 九十八年度台重覆字第四二號
聲請重審人 甲○○
上列聲請重審人因叛亂案件,請求冤獄賠償,對於本庭中華民國
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確定決定(九十八年度台重覆字第一六號),聲請重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 文

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按聲請重審,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確定決定之繕本及證據,向原確定決定機關為之,冤獄賠償法第十八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重審人甲○○對於本庭九十八年度台重覆字第一六號決定聲請重審,僅謂其聲請重審期間應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監察院發文後起算云云,而未敘述聲請重審之理由並附具證據,其聲請程式為不合法。

爰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楊 仁 壽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東 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十 月 八 日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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