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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決定書 107年度台覆字第34號
聲請覆審人 林沛諾
上列聲請覆審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請求刑事補償,
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中華民國106 年12月5日決定(106年度
刑補字第3 號),聲請覆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 文
覆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按補償之請求,應於免訴之裁判確定日起2 年內,向管轄機關為之;
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認為已逾請求期間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13條前段、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覆審人(下稱聲請人)林沛諾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易字第1178號判決免訴,於民國104年10月2日確定,有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則聲請人遲至106年10月3日(非例假日之順延)始具狀提出「自費戒癮治療醫療費賠償」之請求,已逾2 年期間,且該請求於法無據,屬不能補正之事項,所為請求顯非合法。
原決定機關因而駁回其請求,於法並無不合。
聲請覆審意旨以其於106年2月18日經執行強制戒治,始得知原緩起訴處分違法經法院判決免訴,因收容予矯正機關致延誤聲請等詞,執以指摘原決定不當,求予撤銷,為無理由。爰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吳 燦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段 景 榕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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