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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覆審決定書 九十八年度台覆字第八號
聲請覆審人 甲○○
上列聲請覆審人因誣告案件,請求冤獄賠償,不服台灣台北地方
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決定(九十七年度賠字第二二號),聲請覆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 文
覆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按賠償之請求,經受理機關決定後,不得以同一事由,更行請求,冤獄賠償法第十二第四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覆審人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在中央健康保險局台北聯合門診中心復健部遭林山雲偷襲成傷,經控告林山雲後,竟反遭林山雲控訴誣告,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致受冤獄因而請求冤獄賠償,其同一事由,業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度賠字第一九號,駁回其請求決定確定,此有該決定書在卷可稽。
聲請人以同一事由更行聲請,自有違首開一事不再理規定。
原決定機關駁回聲請人本件冤獄賠償請求之決定,核無違誤。
聲請覆審意旨猶執陳詞,指摘原決定不當,求予撤銷,為無理由。
爰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一 月 十四 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楊 仁 壽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林 錦 芳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陳 祐 治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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