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TPCM,98,台重覆,7,2009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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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重審決定書 九十八年度台重覆字第七號
聲請重審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聲請重審人因叛亂案件,請求冤獄賠償,對於前司法院冤獄

賠償覆議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確定決定(九十
三年度台覆字第二二0號),聲請重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 文
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按不利於賠償請求人之決定確定後,須有冤獄賠償法第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足以影響原決定之結果者,原賠償請求人方得向為原確定決定機關聲請重審。
又聲請重審,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確定決定之繕本及證據,向原確定決定機關為之,冤獄賠償法第十八條並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重審人甲○○(下稱聲請人)對於前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所為九十三年度台覆字第二二0號原確定決定(下稱原確定決定),聲請重審,既未依上開規定,以書狀敘述理由,並附具原確定決定之繕本及證據,其重審之聲請難認適法,應予駁回。爰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楊 仁 壽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林 錦 芳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陳 祐 治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四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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