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TPDA,102,簡,328,201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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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328號
原 告 賴永豊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羅五湖
訴訟代理人 張育豪
郭金福
上列當事人間國民年金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本院聲請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牴觸憲法作成解釋公布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事件,對所適用之法律,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前項情形,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8條之1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規定。

二、本院受理兩造間102年度簡字第328號國民年金法事件,因認所適用之國民年金法第31條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業經本院完成釋憲聲請書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依前開規定,在該解釋公布前,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坤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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