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TPDA,103,簡,276,201506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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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276號
原 告 鄭立香
被 告 內政部
代 表 人 陳威仁
訴訟代理人 江品樺
上列當事人間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本院聲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七十六條第二款牴觸憲法作成解釋公布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事件,對所適用之法律,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前項情形,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8條之1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規定。

二、本院受理兩造間103年度簡字第276號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因認所適用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第2項、第76條第2款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業經本院完成釋憲聲請書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依前開規定,在該解釋公布前,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坤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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