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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284號
上訴人即
原審原告 黃炳松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事件事件,對於民國104 年5 月15日本院103 年度簡字第284 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巫孟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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