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TPDA,103,簡,341,201508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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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3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東風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玉珍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代 表 人 張淑賢
上列當事人間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本院103年度簡字第341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1條前段規定甚明。

二、本院判決係於民國104年5月28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之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算至104年6月17日(星期三)即已屆滿,上訴人遲至104年6月20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

依首開規定,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又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其上訴狀所載法定代理人為楊弼涵(見本院卷第88頁),惟經本院函詢臺北市政府,據覆:「說明二、經卷查東風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前經本府98年7月28日核准設立登記之負責人為周君萍,嗣經本府103年10月27日核准變更黃玉珍為負責人,卷內查無負責人由黃玉珍變更為楊弼涵之登記資料,檢附該公司設立迄今之歷次登記表及股東同意書影本各1份供參。」

有臺北市政府104年8月11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檢附上訴人設立迄今之歷次登記表及股東同意書影本附卷足佐(見本院卷第97-105頁)。

足證上訴人以楊弼涵為代表人提起本件上訴,有未由合法之代表人為訴訟行為之違法,其上訴亦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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