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TPDA,103,簡,86,2015061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 表 人 何瑞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謝碧蓮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民國104年5月19日本院103年度簡字第86 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上訴,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應依限補繳之。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44條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一、當事人。

二、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四、上訴理由。

茲上訴人於104年6月12日提出於本院之上訴狀未就本院行政訴訟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為聲明,應具狀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坤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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