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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166號
抗告人即
原審原告 李兩誠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本院104年度交字第166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巫孟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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