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TPDA,104,交,239,201604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2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蔣台亮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本院104年度交字第239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郁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