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TPDA,104,交,405,2015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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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405號
原 告 王思博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
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行政訴訟法第58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狀末之具狀人欄未見本人親自簽名或用印,請遵期提出補具原告簽章之書狀正本及其繕本各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瑜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巫孟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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