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TPDA,104,交再,3,201506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再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再審原告 許錦榮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04年5月29日本院104年度交再字第3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及第4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按下列規定徵收裁判費:…二、上訴,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
…四、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1款、第2款徵收裁判費…。」
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坤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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