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TPDA,104,停,4,2015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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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停字第4號
聲 請 人 陸泓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聲請停止執行事件,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且被告究有何得為執行之事項,原告欲聲請停止之事項為何,未確實載明,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並補正,逾期未補繳及補正或補正未完全,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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